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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主体死亡,证件不可继承,必须注销!

【案例】

张大爷曾是一位卷烟零售客户。前不久,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张大爷不在店内,经营者换成了一个年轻男子。原来,张大爷此前因心脏病去世,该店面现由其儿子小张经营。

小张拿出了县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告知小张,该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依法注销,小张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小张不解,他认为自己还要继续经营卷烟,没打算申请注销许可证,执法人员不能注销并没收证件。另外,小张还对执法人员拍摄张大爷死亡医学证明的行为产生质疑,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的情形。因此,原本由张大爷申请的许可证应依法注销。如果小张想继续经营卷烟,需要到当地烟草专卖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因此,执法人员拍摄死亡医学证明属履行调查取证职责,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小张的做法构成了无证经营行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专属性,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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