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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公示哪些内容?

烟草部门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应当公示哪些内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下列内容向社会公示: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包括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申请许可范围、许可决定及依据等;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包括责令变更、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等。

同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将有关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若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会予以解释说明,确保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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