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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警方查获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

近日,漾濞警方在州局经侦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侦破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卷烟4599条,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漾濞警方查获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

漾濞警方查获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

2019年7月13日19时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大理市下关镇山西村将正在仓库搬运香烟的嫌疑人抓获,现场查获中华、玉溪等24个品牌卷烟共4599条,价值100余万元,经烟草部门初步鉴定,为假冒卷烟。经讯问,该犯罪嫌疑人对自己非法经营卷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漾濞警方查获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漾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一、烟草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烟草非法经营罪的数额

  (一)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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