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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市烟草局“11·4”假烟案三被告获刑

11月11日获悉,福建省泉州晋江市烟草专卖局“11·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三名被告已被法院判处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庄某能伙同被告人庄某勇、李某雄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其中庄某能负责购买机器设备,租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某公司厂房作为非法卷烟生产点,租赁晋江市陈埭镇双沟河边一民房作为存放非法卷烟的仓库;庄某勇受庄某能雇佣,负责运输生产非法卷烟的原辅材料及非法卷烟成品;李某雄受庄某能雇佣,负责在运输非法卷烟的过程中帮忙望风。2018年11月4日,晋江市局联合晋江市公安局破获该案,现场查获YJ14-22卷接机1套(2台),“玉溪”“云烟”“长白山”等品牌的散支假烟113万支,涉案金额达106万元(不含机台)。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三名被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庄某能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5万元;判处庄某勇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李某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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