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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审理淘宝卖假烟的非法经营类案

  淘宝网可能给人这样的印象:“几乎所有东西都能买到,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你买不到。”但并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在网上卖的。

  9月19日上午9点,淮阴区法院第三审判法庭,由崔建坤审判长、谢静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23名被告人的非法经营类案。

  以金某等为代表的23名不同年龄、身份、行业的被告人,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淘宝网采购香烟私自倒卖,数额较大。他们通常在淘宝网开店、以烟标为图面广告,通过淘宝、微信代理、私下销售等渠道,并以化妆品、茶叶、服饰为幌子,贩卖中华、南京等品牌假烟,以微信转账和支付宝交易方式进行支付,涉案金额从7万元到190万余元不等,被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因涉及较多被告人,对刑事法官审判和押解、值庭等均提出较高要求。崔法官、谢法官端坐法庭,严密控制庭审流程、把握庭审节奏,不断引导公诉人和代理人对被告发问,查明犯罪事实,核实销售金额,耐心细致保障嫌疑人诉讼中的各项权利,现场40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法警大队大队长王涛带领20余名法警,分成2组人员,虽然庭审时间较长和繁琐,法警大队没有一丝一毫懈怠,以,但由于庭前准备工作充分,预案详尽周到,警力配置到位,现场协调运作,使整个庭审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圆满完成了庭审保障任务,充分展现出司法警察吃苦耐劳的作风。

  当天庭审结束,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链接: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对于何谓“非法经营活动”,刑法第225条有明确规定,即:(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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