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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店有这些情况将不予办证

 

  经营卷烟不仅能给商店带来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能带来更多人气。因此很多店主都想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业务。可是有些店主并不知晓,有些情况是不予办证的。下面几个案例就是不予办证的情况,希望大家以此为鉴。

  存在不安全因素,不予办证!

  【案例】

  季节性经营鞭炮店的谢某想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后告知谢某,其商店季节性经营的商品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存在不安全因素。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在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办证!

  【案例】

  零售户张某经营的小卖部搬迁至一所小学旁边,他想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告知因其店铺在学校周边,所以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隐瞒有关情况的,不予办证!

  【案例】

  王某近日在县城开了一家小商店,考虑到上门买烟的顾客很多,王某决定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几天后,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来到王某店内进行实地核查时,发现王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专卖执法人员告知王某,这种做法已经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年内无证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不予办理!

  【案例】

  泰安宁阳县的刘老板在县城兴隆小区开了一家超市,看到周围商店的卷烟生意很红火,他就想办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业务。8月15日,刘老板来到宁阳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宁阳县局当场受理了材料,并给刘老板下达了受理通知书。8月22日,宁阳县局两名专卖执法人员来到刘老板店内告知他,因他一年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被工商部门处罚了两次以上,所以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重点来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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