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招正品代理合作商
商家投诉→ 广告售后处理 ←

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自行申请歇业的应当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黎小超在甲市B县凤凰镇梧桐路19号开有一家“小超便利店”,持有B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2019年4月16日,B县烟草专卖局在其店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玉溪(软)”卷烟508条,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4月22日,B县烟草专卖局告知黎小超拟对其作出罚款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4月23日,黎小超向B县烟草专卖局提出了歇业申请。专卖监督管理科对如何处理黎小超的歇业申请产生了争议。

【相关规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深度解析】

如本书第三章第二节所述,歇业属于备案性质事项,行政相对人提出歇业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批准。但是,如本案例中所介绍的情况,行政相对人知道自己将要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后,先行提出歇业申请,其目的是规避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三年内不能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律责任。针对这种情形,烟草专卖局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处理。

1.依法作出同意行政相对人歇业的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受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歇业申请后,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当场即时作出同意其歇业的决定,书面答复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卷烟营销部门行政相对人已经歇业以及歇业的具体时间。

2.依法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上一案例中,本书分析了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双重属性论。被许可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出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其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特殊资质灭失,即行为人失去了基于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取得的卷烟零售业务经营权。二是主体资格受限,即行为人在此后的三年内失去了再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前者针对的对象是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身,后者针对的对象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

一般来说,特殊资质和主体资格无需加以区分,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应当分别处理。如:本案例中黎小超先行提出歇业申请,烟草专卖局准予歇业后,则黎小超基于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取得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特殊资质随即灭失。此后,烟草专卖局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行政处罚的对象是黎小超本人,而非针对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简而言之,黎小超依法歇业后,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附加的权利义务均已结束;但是,因违法经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并未灭失,烟草专卖局取消的是黎小超本人在三年内再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格,即主体资格受限。

【解决办法】

B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当场作出同意黎小超歇业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作出取消黎小超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

 

延伸阅读:

推荐阅读


本站为交流学习站点,所有发布的信息只供参考,不欢迎未成年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