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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五种送达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五种送达方式,笔者将就这些送达方式的适用情形进行介绍。

  直接送达。由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因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心存排斥,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可按照规定执行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在直接送达确有不便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要附上送达回执,回执注明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前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有媒介和时间的限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公告栏进行公告送达。此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虽然法律只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作出了规定,但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涉烟案件时,还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检测结果告知书、询问通知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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