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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中院公开审理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 涉案金额达270万余元

为牟取利益,张某雄等9人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或者在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涉案金额高达270万余元。近日,海南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检察机关指控称,从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张某雄从广东汕头购进“硬芙蓉王”、“硬中华”、“软中华”等假冒伪劣卷烟,销往海南。张某雄通过微信或电话与被告人卢某、王某龙、王某飞、王某平进行联系和交易,联系好后通过快递方式发货。被告人卢某从张某雄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与被告人杨某发一起销售给被告人苏某芹等人,被告人苏某芹则将购进的假冒伪劣卷烟在万宁市东兴农场、北坡镇、北大镇进行销售。被告人王某龙在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与被告人王某深一起在屯昌销售。被告人王某飞、王某平将从张某雄处购买的假冒伪劣卷烟在澄迈、五指山、昌江、儋州等地销售。被告人王某孔从被告人王某飞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放在五指山的一家小商店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在9名被告人处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涉案金额总计27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雄、苏某芹、王某孔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杨某发、王某龙、王某深、王某飞、王某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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