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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对夫妻非法销售电子烟

 今年3月13日,专案组组织五十余名警力和稽查队员分赴上海、天津、广东、河南、山西及浙江温州、义乌六省七地进行集中抓捕收网行动。抓捕当日,此案中关键的两名嫌疑人杨某和陈某却出现了异动。

  当天,抓捕组成员分别在陈某夫妻的公司和住所附近蹲守时发现,陈某的父亲正在搬东西,似乎要搬家,搬完之后,陈某与父亲一起上了车,此时,杨某从公司步行回家,路过陈某的车子却没有上车,而是径直上了楼。

  七地抓捕首战就在义乌,抓捕陈某夫妻不容有失。抓捕组当机立断,分成两组,一组上楼将杨某控制,一组将车内的陈某抓获。

  首战告捷,各地也纷纷行动,一举抓获12名犯罪嫌疑人。此后,专案组又组织两次集中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

  抓捕过程中,也出现种种困难。

  在抓捕俞某时,民警来到事先摸排出的深圳住址,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俞某察觉到危险后,就在我们去抓的前一天,搬到了距离一百多公里的广州南沙。”抓捕组确定位置后,再次赶赴广州,将其抓获。

  上海抓捕组在嫌疑人王某住所处蹲点三天三夜,却始终没有发现王某出门发货。直到三天后,王某推了一个推车到小区门口拉了一车的快递。抓捕组立刻行动,将王某抓获。“王某都是在家里将电子烟打包好,快递直接上门取货,平时吃饭都是叫外卖,几乎不出门。这次上家给他发货,才被我们抓获。”抓捕组队员介绍说。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链接:

  IQOS是电子烟的一种,是知名烟草品牌万宝路的生产商Philip Morris集团研制的新型不燃烧卷烟。IQOS电子烟包括烟具和“烟弹”。

  IQOS作为市场上主流的电子烟之一,其“烟弹”均是外形与传统香烟相似的烟草制品,口感也更加接近于传统香烟。而IQOS烟具才是一种需要充电的电子产品,用于烘烤加热“烟弹”。

  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因此,如果是真品Marlboro、PARLIAMENT、HEETS等IQOS“烟弹”,应属于烟草制品。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国烟办综〔2018〕182)第一条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称的卷烟:(一)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二)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三)可产生烟气后供抽吸或鼻吸等方式消费。IQOS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符合上述特征,应当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据此,该案涉案人员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其经营的卷烟销售数额巨大,属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按照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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