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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场所查处香烟的案例及法律问题解析

一、典型案例

2017年1月12日上午,某县烟草专卖稽查队接举报称有人利用某快递公司快件包裹非法寄运香烟,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李某某,寄件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收件人为“梁某”;某县烟草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当地公安共同前往某快递公司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在该快递公司安检仓库内由快递公司安检员当场对被举报的10个包裹进行拆封验视,发现84MM黄金叶天叶硬盒20条。根据当事人梁某(收件人)陈诉,该批香烟购自广州白云机场一个免税店,此次共订购黄金叶(天叶)硬盒100条,用于自办满月酒使用,购烟款9万余元已通过网上转帐形式一次性付清,尚有部分香烟正通过快递运输中。县局执法人员对快递站点进行布控,分别于1月13日及1月15日对后续到货的2批共20件包裹(多个寄件人,但寄件地址与收件人相同)的同一品牌40条黄金叶(天叶)硬盒香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与“1.12”案件进行并案调查。寄件人在得知60条涉案香烟被烟草专卖部门查获后,剩余的40条寄件人未再发货。经检测该批香烟为真品香烟,涉案价值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鉴于该案案值较大,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1月22日向当地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移送该案,1月24日当地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给出审核意见,要求县局补充相关材料后再予以移送。该案可能涉嫌无证批发、非法运输、销售无防伪标识香烟等多项案由;该案件如何定性?如何确定涉案当事人?应补充哪些证据?
 

二、法律条款

物流快递香烟的违法行为涉及到以下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9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75条;四是《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1993年02月15日公布);五是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第3条、11条、14条;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第141条。
 

三、定性问题

(一)处罚寄件人,案由涉嫌无证运输或无证批发

李某某及其余多个寄件人涉嫌无证运输,对超过2条的香烟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无证运输行为的三个特征:一是有无准运证托运行为,二是存在跨市、县运输行为,三是运输标的是烟草专卖品;其法律责任是处以20%-50%罚款,可以按照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特殊情形没收(超过5万元或超过100件的、处罚两次以上的、抗拒检查、走私烟、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如假烟、伪装、特种车辆等)

无证批发行为的三个特征:一是必须有销售行为发生,并且销售行为已经完成;二是能正确界定一次销售;三是准确掌握数量界限。即香烟、雪茄烟必须是50条以上。其法律责任是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次销售”,法律、法规、规章都没有作出解释。在《烟草专卖管理员技能鉴定培训教材》(中级专业篇2008年9月版)中,对“一次性销售”解释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销售。如果分次销售给同一对象,或同一时间销售给不同对象,都不能累计。”

小结:李某某的违法行为,在发生法条竟合的情况下按照择重处罚的原则,应该以无证批发为案由追究其违法责任。但是李某某的销售行为,通过案例看是分次销售给同一对象,不能累计。为确保行政处罚不出现错误,依照“一次性销售就是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销售”来理解,是比较稳妥的办法。所以对李某某及其余寄件人,不论是多件邮寄还是多次交寄行为建议按照无证运输给予相应处罚比较稳妥

(二)处罚收件人,案由涉嫌无证运输、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或储存、销售无防伪标识香烟

储存、销售无防伪标识香烟,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香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处以20%-50%罚款,可以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特殊情形没收涉案烟草专卖品;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二罚”及“重罚吸收轻罚”原则,一般来说应该定储存销售无防伪标识香烟。就本案例,根据梁某(收件人)陈诉,该批香烟购自广州白云机场一个免税店,此次共订购黄金叶(天叶)硬盒100条,用于自办满月酒使用,购烟款9万余元已通过网上转帐形式一次性付清,尚有部分香烟正通过快递运输中。寄件人在得知60条涉案香烟被烟草专卖部门查获后,剩余的40条寄件人未再发货。

小结:梁某如果按无证运输处罚,承担的违法责任是20%-50%罚款,如果超过5万元是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实际上比按照储存销售无防伪标识的法律责任要严重。建议对收件人梁某按照无证运输的案由处罚比较稳妥。

(三)处罚承运人,案由涉嫌无证运输

快递运输环节查扣到超过限量香烟或假冒香烟,烟草专卖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案由建议为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的当事人为承运的快递公司。一般快递邮寄香烟不能超过2条,超过按照专卖法相关条款规定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果快递的是假冒伪劣香烟,则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与卖品和违法所得。

(四)共同违法行为,一事共罚还是一事各罚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属于“共同违法”问题。《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解决“共同违法”的处理问题。就本案而言,存在寄件人、收件人、承运人三个违法行为人,对于一个违法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应当如何给予处罚,有的人认为应当分别给予处罚,有的人认为应当以一个处罚决定书合并处罚,并由当事人负连带责任。

实践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能够查证属实存在共同违法行为,以一个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并注明他们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违法共同担责;如不能查证属实,对共同违法行为不能认定,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但对于共同违法行政案件,因其实质为一起违法行为案件,办理中应予以合并立案,全面收集证据和分清各自责任,虽然采取“一事各罚”形式,分别处罚和执行,但在采用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注意对各方罚款幅度的控制,所有罚款的总和不应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
 

四、风险提示

(一)执法检查需有关部门陪同。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烟草与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与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与卖品的活劢进行检查、处理。建议在对快递等运输场所检查时最好会同工商或是公安等有检查权限的部门联合执法。

(二)重要文书在移送时需完备。如果涉案香烟需移送公安或工商部门处理,需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移送财物清单、检查笔录、案件移送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这两项文书非常重要,如果没有有鉴别检验过程和内容,样品来源无充分证据证明,追刑时被告人不认可,法庭将不予采信)。

(三)无主案件处理程序注意事项。如快递查获假烟找不到寄件人和收件人,该案件将演化为无主案件,按照无主案件处理程序。对于无主案件的处理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需要法定程序;其次无主案件只能使用案件处理决定书,而不能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对无主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放弃追究的权利,只要查明无主案件的当事人,随时都可以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因为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只是尚未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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