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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许可证提供虚假材料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案例

  王某在A县新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于靠近小区,时常有顾客上门咨询店里有没有卷烟,王某便有了经营卷烟的打算。然而王某店里的工商营业执照前段时间丢失了,正在补办阶段。为了能尽快经营卷烟,王某便私自伪造了一张工商营业执照,并于7月12日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工作人员当场进行了受理。然而在审核阶段,A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于是对其作出了不予发证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7月19日,王某携带刚刚补办好的工商营业执照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然而烟草专卖局在依法进行受理后,仍对其作出了不予发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王某心中不解,为什么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结果还是不予发证?

  分析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以,王某作为申请人,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因此,王某在7月12日提供虚假材料被发现后,又于7月19日再次向烟草专卖局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因此,A县烟草专卖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如果王某想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在2020年7月12日后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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