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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前这些问题你必须搞清楚?

对于很多零售户看来说,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说很重要了,在办理与不能办理之间,那是个“big question”,所以有些零售户朋友碰到相关办理问题就比较在意也比较紧张。那么究竟什么情况能够办理,什么情况不可使用一个,什么时候需要注销呢?


继上期我们推出“答疑解惑”栏目后,这期将主要针对哪些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呢?


别急,咱们来看看:

经营一间工艺品店,想出售烟嘴、烟斗等烟具,请问是否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不必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其中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的烟斗、烟嘴等烟具不属于烟草专卖品,所以,经营此类商品无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作为一名持证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不慎将许可证正本遗失了怎么办呢?

持证户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毁损的,持证户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属实后重新发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补办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向当地所在地市烟草专卖局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补办期间,您仍可依法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

自己现在经营的这个烟酒店生意做的越来越好,于是想着开一个加盟店,继续经营烟酒。这种情况下,可否共用一个烟草专卖许可证呢?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因此,不管是新店还是旧店都必须申请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才能开展卷烟经营业务。


另外,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因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一个经营场所对应一个许可证,连锁店、加盟店办证也实行“一店一证”制度,因此,新店也必须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接管了别人家的商店,准备经营烟酒副食和日用百货。但去当地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后告知,因原商店经营业主未办理许可证歇业手续,商店原有的许可证还未注销,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是好?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接管商店的原经营业主未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手续,那么在该商店的名下仍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ing款修改,接手的商店是不能再办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同时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遇到接手商店没有注销证件并影响新证办理的,可以让原店主及时办理许可证歇业手续,或者通过当地烟草专卖局向其告知及时办理许可证歇业手续。


如果该商店原经营业主长期拒不办理或不方便办理许可证歇业手续,当地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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