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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环节涉烟问题适用法律的探索

  随着邮寄环节涉烟问题的增加,我们稽查人员查获的案件也逐渐增多,针对邮寄环节涉烟问题的法律定性,各方意见不一。下面笔者结合实际,并借鉴其他省市做法,谈谈邮寄环节涉烟问题的法律定性问题,与大家一同探索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两条假烟扣还是不扣的问题

  邮寄环节涉烟案件,不光是我们在研究法律,不法分子也在研究烟草专卖法,力求钻法律空子逃避惩罚。于是他们按照法律邮寄上线,采取分散邮寄的办法,一来逃避法律制裁,二来可以顺利通过快递部门的严格审查。这对我们执法者,就带来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查还是放这个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两条不超过法定上限,自己用来消费。做为专卖管理部门无权查扣。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去查扣,零散的铺天盖地而来,就会扰乱当地烟草正常的销售秩序。

  对此,我们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如果我们一味的放,或者所谓的养,市场肯定会导致混乱。我们认为涉烟案件,不是守株待兔,遇到了就要打,遇到了就要查,否则时过境迁,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烟贩子不会等着你来抓,所以先下手为强,既来之则查之。

  关于此情形的法律定性问题,我们如果定买方困难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逆向思维,从发货方也就是销售方入手定性。因为买方可能不犯法,但是卖方销售假烟肯定是违法行为,因此只要这烟在途中,我们可以从卖方入手对其查扣。

  二、买假烟自己使用是否合法的问题

  我买假烟自己抽,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人,特别是执法人员,如何查,怎么查这个问题。有的人认为可以查,只要数量超过一定限量就可以查。也有人认为自己抽并不违法。

  对此,我们重新梳理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一条法律说购买假烟违法,目前也没有一人因为购买假烟自用入刑。所以说行政处罚这个环节,只要快递到达购买者手中,没有证据证明其用作销售,这个烟作为烟草部门,是没有权查扣的。因为我们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所做的一切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超职权范围属于违法行为。

  烟草和毒品毕竟不是一类产品,毒品购买和生产都是违法行为,而烟草专卖品,仅仅是停留在“卖”的层面,没有说“买”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是明确的,毋庸置疑的。也就是说,只要到了消费者手里,不管真假,都是无权查扣的。

  三、对于物流企业的处罚问题

  针对超限量邮寄假烟的问题,我们不光是要追查卖方的责任,更重要的我们认为还是要追究快递公司,无证运输的问题。

  现实中,我们很少对快递公司进行处罚,但是作为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法律有明文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这就是明显的无证运输行为。他们很可能说不知道是烟草专卖品,但是快递物品邮寄前都需要验货,不严格验货,就是放纵违法行为。我们只有从中间环节切断运输渠道,这样不法分子才会受到重挫。我们不去过问承运人快递公司,而是简单的以无主了事,我们认为这是对共犯的一种放纵。因为他们明知是烟草专卖品,为了利益而进行承运,长此以往,便会放松对烟草专卖品的检查,为其提供便利。如果对其进行严格依法打击,我们认为效果会是空前的。

  因此,我们建议,只要发现超限量邮寄的问题,一定要依法追究快递公司的责任,对其进行处罚。只有这样才能遏制住,邮寄违法卷烟增长的势头。

  四、关于获取信息合法性问题

  针对邮寄环节出现的买卖快递信息问题,我们认为这是违法行为。这直接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方式不合法。所以建议大家谨慎使用,或者说抵制类似情况发生。

  不论是“买单”还是“卖单”,我们认为都是存在着这样的法律风险。一旦有人追查你的信息来源的时候,很可能是存在问题的,由此牵进贩卖公民信息问题,得不偿失。

  获取信息的来源问题,我们还是倾向于传统的群众举报,而不能刻意的为了追求案件数量和查扣烟数量,而从事违法行为,不论这种问题是集体行为还是个人问题,都是不可取的。因为我们所有的行为,都要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综上,只是我们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自己的理解并充分借鉴他人经验,与大家共同探索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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