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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的烟酒公卖政策

  1915年,为弥补财政困乏,袁世凯召开公府会议,责成财政部长周学熙研究对策。周与幕僚多次研究,仿照盐务推出了烟酒公卖的政策。民国4年5月,衰批准公布了《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特设全国烟酒公卖总局,任命前陕南省财政厅厅长钮传善为总办,实行烟酒公卖,其宗旨为“整顿全国烟酒,规定公卖办法以实行官督商销”。

  在公布公卖简章的同时,北洋政府又相继公布了《各省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烟酒公卖栈暂行章程》《征收烟酒公卖费规则》等文件,对烟酒公卖制度做了较详尽的规定。其要点,一是全国按区域设立公卖局和分局,招商组织公卖分栈和分栈,收取押款,颁发经营执照;二是公卖局每月核定价格,通知各分栈执行;三是原有之各项税、厘、捐等由公卖局代收分拨;四是在核定成本、利润的基础上加收10%至50%的公卖费定为公卖价格,公卖费直接缴存省支金库;五是凡国产烟草和烟制品均由公卖分栈经营,由公卖费中提取5%作为应得之利润。

  所谓公卖,与专卖有所区别。据李思藻《烟酒税收提纲》云:“公卖与专卖虽易相混,而其意义则迥不相同。专卖者,无论一部分或全部……政府握专卖之权;若分卖者,凡烟类或酒类之产、制、运、销等营业,悉听人民之自由,官厅不过于其烟类或酒类之量数按照价格抽以若干之公卖费。”这次烟草公卖在当时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是公卖费的征收,使烟草税率提高;二是实行公卖,整顿了以前烟草税的混乱状况;三是通过公卖,政府对烟草商品的价格及经商机构有一定的控制。

  虽然如此,全国烟酒公卖局及公卖制度还存着许多弊端。首先,公卖局本身就是一个臃肿腐败的官僚机构。公卖初行,担心群情反对,中央势须仰仗地方官维持,因此各省公卖局长皆由将军巡按所推荐。最初,浙江公卖局局长由杨善德推荐其秘书云韶。云本是位奉贤知事,而且毫无财政学识。财政部准备驳复,但钮传善知道杨为段祺瑞的心腹,便勉强从命。各省见此状,纷纷效仿,甚至省内各区分局长也为省吏所有,而全国烟酒公卖局徒为署诺而已。其次,公卖本身徒具虚名,名为官督商销,然局由官办,栈由商办,而各局有征无卖。所定公卖费率,各省不一,最重者京兆地方有至50%;最轻者热河,仅抽10%。而公卖范围仅限于“土烟土酒”,“洋烟洋酒”却未触及。可见第一次烟草专卖并不彻底,这是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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