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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人之间能否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安徽省宣城市零售户王女士问:我和表妹合伙经营了一家便利店,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上的负责人是我。近期我打算外出打工,能否依据合伙合同将许可证负责人姓名改成我表妹?

宣城市局工作人员吴斌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您所咨询的事项改变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不属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变更类型。您应当向属地烟草专卖局提交歇业申请,然后由您的表妹重新向属地烟草专卖局提出新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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