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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香烟不可超出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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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香烟不可超出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点

售卖香烟不可超出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点

  滨州邹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刘某在集市上摆摊售卖香烟。刘某称自己有店面也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为看到集市上人流量较大,就想到集市上摆摊。经调查,刘某所说属实。但刘某超出许可证核发的经营地址售卖香烟,按照法律规定,此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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