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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携带”50条香烟,为什么处罚却不一样

  【案例

  近日,A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在该县高速收费站出口处,执法人员依法对一辆大型客车进行检查时,在客车行李舱中查获各装有50条异地卷烟的两个纸箱。经询问调查,两箱香烟分别为乘客刘某、驾驶员李某所携带,均为真烟。刘某的香烟是为自己即将结婚的儿子所准备,并提供了购货凭证。而李某的香烟是受朋友之托运输至A县,李某还接受了朋友100元的运输费用。

  事后,A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驾驶员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卷烟价值10%以上2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对乘客刘某不予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香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异地携带香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乘客刘某为个人乘坐公共汽车携带50条卷烟,符合此项规定,属于合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司机李某在知情的前提下为朋友运输50条卷烟的行为属于无证运输,并非个人携带,因此A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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