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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零售户销售“抵账烟”,属违法!

  案例

  王某在A县经营一家烟酒超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近日卷烟零售户刘某在其超市购买了一批酒水,由于资金不足,王某便向刘某提出可以用30条“红塔山”(软)卷烟抵扣2100元货款,刘某当场同意并将卷烟送到王某店内。当日下午,该30条卷烟尚未销售,便被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查获。经进一步调查,A县烟草专卖局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应处罚。

  对此,王某认为这30条“红塔山”(软)是零售户刘某拿来抵账的,都是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不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本案例中,虽然王某要求刘某用来冲抵货款的30条“红塔山”(软)卷烟均为真烟且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也同属于同一个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但不是王某以自己名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所以,王某被查获的30条抵账卷烟,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此,A县烟草专卖局对王某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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