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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稽查,怎样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留言时间 2021-12-24
留言内容 我在自己家开了个烟酒铺,家中亲戚,送了几条烟,因为自己不会抽,与我交换了点日常用品,因为不是自己的烟,就随手放到了女儿睡觉的衣柜里面,女儿睡觉的地方有一扇玻璃门,当时并没有锁,我们市局稽查人员到的时候只有我一个人,也并没有出示搜查证,只是说来检查,然后在衣柜里面找出了,一共有八条,我想问一下,烟草稽查人员这样合理合法吗?我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我与妻子都是残疾人,他们现在要停证,正好马上又要过年了,就指着这点收入,停证之后我们以后要怎样生活呀?
问题分类 网上举报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时间 2021-12-27
回复单位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回复内容 您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综上所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进店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上职权。如您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任何疑问,可以前往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反映。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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