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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户不在原址经营构成无证经营

情景再现

  李某在A县经营一家综合商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8年7月份,A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李某在其经营地点附近的一个简易房经营卷烟,经报上级批准后,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过调查得知,李某的经营场所已被拆迁,新店还没有装修好,为了不影响经营,李某在其原经营地附近搭了个简易棚经营卷烟。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清楚事实后,认为李某虽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原经营场所已不存在,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目前的经营场所无效,随后对该案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由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责令李某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案例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在案例中,李某的经营场所已不存在,且李某是以简易棚的形式在原经营地址附近经营,所以A县烟草专卖局认定李某现经营地是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该行为已构成无证经营。

  对于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A县烟草专卖局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由将此案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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