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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烟税制度的演进与完善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处于分散状态,情况又不同,对烟类产品的征税上有很大的差别。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烤烟种植面积逐年扩大,并开辟了新烟区,促进了卷烟工业的发展。根据当地的形势,对烟类产品的征税制度进行统一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烟税制度的演进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年。解放初期,连年战争给经济带来了严重破坏,稳定物价、安定社会秩序、解决财政支出急需的任务便落到了税收身上。这一阶段又分为货物税和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并行两个时期。
  (一)货物税时期。为了使税制适应当时经济恢复和发展的需要,1949年11月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制定了《货物税暂行条例》,条例对烟类产品工业环节税收制度重新作了规定,凡是从事产制、购运和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货物税的纳税人。纳税单位包括公营企业、合作社、外贸企业、私营企业等。当时将卷烟分为纸烟(包括机制、半机制、手工制纸烟)和雪茄烟两种,其中纸烟作为限制生产的高税率产品,按市场批价或厂价分甲、乙、丙、丁四级核税,其分级计税标准由中央税务总局公告实施。其税率为:机制、半机制甲级纸烟为120%,手工制乙、丙、丁级纸烟分别为110%、100%、90%;雪茄烟为100%。
  为了限制进口纸烟,对国外输入的纸烟,按甲级烟税率(120%)征税。从当时税收的负担情况来看,烟类产品适用高税率,实行从价征税办法,应纳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内,即实行价外征收制。卷烟的应税货物完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是如厂商有公告的牌价,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则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后可依当日牌价计征货物税;二是政府卷烟采取统购统销的,以统销或统购价格核征税款;三是在无准确牌价的情况下,可以先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如果没有卷烟市场批价可依据,也可以根据厂商自报批价核税或参照邻区及当时同类货物批价评定。为了限制私商粗制滥造,1952年2月,税务总局规定了卷烟核税的最低价格标准,当时每箱卷烟最低价格标准为160万元,全国统一执行,1952年7月税务总局又将标准调低为每箱150万元。
  货物税时期还规定,凡是已纳货物税的卷烟产品,行销全国,不得对该货物重复征税。由于卷烟是高税率产品,也是财政的一大来源,当时曾对卷烟企业实行驻厂征收制度。

  (二)货物税与商品流通税并行时期。1953年,经当时财经委员会报政务院批准,发出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这次修正有几项重大变动:

  (1)卷烟作为原货物税的重点品目,又是由国家全部控制的产品,划分为征收商品流通税,税率也适当调整,甲乙丙丁级卷烟税率分别为66%、64%、62%、60%。实行货物税时期,以市场价格为主,到了商货二税并行时期,则变为以国营批价为主了。当时规定,凡是本国产制内销或从国外进口的卷烟,以产地国营商业机构批发牌价计税,出口卷烟按离岸价格计税。雪茄烟和烟丝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无国营公司批发牌价者,需采用当地市场批发价核税。1953年下半年开始,为了贯彻“公私营企业分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对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财委核定调拨价格的产品,如果按照统一调拨计划调拨给国营工、商部门和国家使用部门,或者经计委批准按调拨价格拨售给公私合营企业的,可以调拨价格计税;如果售与私营企业,或者由私营企业生产并售与除国家工业部门和国家使用部门以外的部门、单位,仍以批发牌价计税。这个规定使得同一种产品,从销售来讲,由于税率是同一的,私营企业以批发价格计税,税负重,而国营企业以调拨价格计税,税负轻;从购入来讲,国营企业购入价格低,私营企业购入价格高,导致产品成本水平的不同,起到了限制私营工商业、发展壮大国营经济的作用。

  (2)雪茄烟继续征收货物税,但改进了计税依据,将原来按完税价格改为按国营商业批发牌价——货物的实际售价计征货物税,即将原来完税价格不包含税款计税改为商业批发牌价包含税款计税,由价外税改为价内税。把不与销售价格相联系的从价计税改为以销售价格为依据的从价计税,使货物税具有了后来销售税的特征。

  第二阶段1958年~1984年。这一阶段也分两个时期:

  工商统一税时期。随着我国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经济逐渐由多种经济并存过渡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当时认为,税收已由主要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而转为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单位征收,课税关系已转变为国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内部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把原商品流通税连同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卷烟产品按价格高低从原来四个等级细分为甲、乙、两、丁、戊5个等级,税率分别为69%、66%、63%、60%、40%。与以前相比,税负有所增加。上述政策执行到1964年,全国卷烟企业出现了大面积亏损,国家便决定采取三项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首先,调整卷烟出厂价格,其次甲级烟税率由69%暂减到原来商品流通税时期的66%,同时,对当年卷烟出厂价格提高后,也只按新的出厂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但征税等级按1963年1月1日以前已经确定的级别,避免了调价之后卷烟征税中出现跳级的现象,对一些新生产的卷烟牌号,由省级税务、烟草部门商定,按同类产品确定计税等级。

  工商税时期。1972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从1973年1月1日起试行。这一时期卷烟产品税收制度除分级计税标准仍沿用工商统一税的以外,税率做了适当调整,甲、乙级卷烟税率合二为一,法定为66%,丙、丁、戊级卷烟税率仍分别为63%、60%和40%。其间的10年中,对丁戊级卷烟税率和甲乙丙级卷烟的计税依据做临时性变动。(1)1980年,为支持处理积压下低次烟叶,对丁戊级卷烟税率暂减按45%和30%征收工商税。(2)为弥补被企业因丁、戊级卷烟批零差率调大而减少的利润,1981年丁、戊级卷烟税率改调至55%和35%。(3)1981年11月,卷烟提价,丙级以上卷烟新老出厂价差作为“烟草专营利润”全额上交中央财政,不计征工商税。到第2年7月,由于受调价后价值规律的影响,高中档烟产量上得快,增产多,有些杂牌子甲、乙级烟严重积压,低档烟产量下降,市场脱销,出现了产量猛增,销售不增甚至下降,库存增大的严重局面;另外,滤嘴头重复征税,抬高了价格,生产销售受到限制。为鼓励企业多生产适合市场需要的名牌卷烟,财政部决定,一方面由中央财政从“烟草专营利润”中拿出5000万元让利给企业;另一方面,对生产销售的过滤嘴卷烟,不分牌名等级,一律按照每箱扣除过滤嘴成本125元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依照原规定适用的税率征收工商税。

  这一时期,国家对卷烟开始酝狼实行专卖,国务院对计划外烟厂提出了要有明确限制的精神。为鼓励卷烟企业的整顿工作,财政部规定,对计划外小烟厂生产的卷烟、个体户手工卷制的卷烟一律不分等级,按甲级烟66%的税率征税,对后者还要另加征临时经营税。这一政策,对加强卷烟生产销售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到1983年年底,全国先后关停并转了300多家计划外小烟厂,正式明确全国准许生产卷烟的企业为144户,避免了原材料的浪费,为以后几年卷烟税收收入的大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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