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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你了解多少?

卷烟零售户都知道一个“规矩”:

卖烟先办证,无证不卖烟。

可见取得烟草许可证,是经营卷烟的“通行证”,也是合法经营户的“护身符”。那么,卷烟零售客户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知识了解多少,在日常经营中如何正确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呢?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哪些种类?

卷烟零售客户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十分熟悉。有的自以为,烟草行业只颁发零售许可证。其实,烟草专卖许可证除了零售许可证外,还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种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涵盖了烟草行业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可以这样理解:烟草行业从生产、批发到零售,从工厂到市场,均实行专卖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法人、公民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通过三种类型的许可证也可以看出:生产对应批发环节,批发环节对应零售环节。具体地讲: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烟草专卖品,只能销售给批发企业,批发企业只能将烟草专卖品销售给行业内合法的企业及卷烟零售户。

二、谁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有人问,自己开办了三家连锁便利店,其中一个店跨县,如何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到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何为当地?指经营地点所在的县(区、市)。如果你的店在甲市A县,就到A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证,如果你的连锁店在乙市B县,就到乙市B县申请办证。这就是属地管理原则。 三、如何正确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仅是具备了卷烟经营资格,在实际经营中,还要依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经营烟草制品。

1、合法渠道进货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例一:卷烟零售户张某在甲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就只能从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如果从别的渠道进货,就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因此告诫广大卷烟零售户:在日常经营中,进货渠道要合法。如何做到这一点,其实很简单:只要每次从烟草配送车上接货,肯定是合法渠道。如果你的商店出现非本店条码卷烟,无疑是乱渠道进货行为。

2、不得销售非法生产、霉坏变质、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卷烟零售户不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一经查证属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例二:卷烟零售户董某看到网购卷烟十分便宜,利润可观,就网购了五条非法生产的卷烟用于销售,结果在快递点被当地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处。在此告诫零售户: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

3、亮证经营

卷烟零售户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例三:个体经营户王某依法申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因嫌摆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影响店面形象,将许可证正本收在抽屉里,被检查时才拿出来,王某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亮证经营的规定。现实中,个别零售户因思想认识不到位,长期存在不亮证或许可证被商品遮挡,自行脱落等问题。笔者认为,亮证不是小问题,既然办了证,就要亮出来,让消费者看到你是合法持证户,并自觉接受专卖执法人员检查。

4、服从后续管理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变更。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证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例四:卷烟零售户赵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经营地址是后稷中路,因政府对该路段重新命名为后稷西路,李某经营场所的门牌号改为后稷西路,经营场所没有搬迁。李某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例五:卷烟零售户王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8月31日,若余某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仍要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则应当在2020年7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停业。卷烟零售户需要暂停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4)恢复营业。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5)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6)补办。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7)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改变经营地址或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不得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例六:卷烟零售户王某在某小区租赁一门市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近半年,经营状况一直不好,遂将其经营门市连同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并转让给李某使用。对王某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做法,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相应处理。

6、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仿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7、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例七:老李商店原在医院对面,后因政府拆迁,商店搬到一条小巷。因生意冷淡,老李便将烟柜推到医院门口,摆地摊经营。这种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构成无证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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