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告知书
尊敬的广大卷烟零售户:
根据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部署和有关法律、规章等规范要求,现就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各类机关、组织团体、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是卷烟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卷烟零售户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当切实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设置禁售标志,禁绝违法售烟行为。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是严重的涉烟违法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要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是涉烟违法行为,其所在区域的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该卷烟零售户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我局将切实遵照有关法律规定,高度关注该类涉烟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肃惩处,切实履行国家法定的监管责任,维护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辖区卷烟市场良好经营秩序。
特此告知。
汕头市龙湖区烟草专卖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