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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注销后仍经营卷烟,违法!

  【案例

  张某前期在山东聊城市甲县经营一家超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因房租到期,张某于今年3月份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注销)手续,但张某持证期间订购的卷烟数量较多,注销许可证时还未销售完。今年4月份,甲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获张某无证经营卷烟43.2条。经调查取证,甲县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交至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由,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应处罚。对此,张某认为这43.2条卷烟是其持证期间订购的,且都是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的货,不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本案例中张某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注销)手续,其店铺状态为无证状态,因此其行为涉嫌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因此甲县烟草专卖局对张某违法经营卷烟案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张某因不懂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而违法。张某应先与烟草公司联系暂停供货,待其库存卷烟销售完毕再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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