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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从广东购进假冒伪劣卷烟运往海南销售 涉案金额高达261万余元

为牟取利益,

张某雄等9人

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涉案金额高达261万余元,

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近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雄、苏某芹、王某孔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王某飞、王某龙,杨某发、王某深、王某平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8000元至5万元不等;对9名被告人的手机、小轿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回溯

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张某雄从广东汕头购进“硬芙蓉王”、“硬中华”、“软中华”等假冒伪劣卷烟,销往海南。张某雄通过微信或电话与被告人卢某、王某龙、王某飞、王某平进行联系和交易,联系好后通过快递方式发货。2016年9月开始,卢某从张某雄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进行销售,由被告人杨某发开车送给被告人苏某芹等人。被告人苏某芹未在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进的假冒伪劣卷烟在万宁市东兴农场、北坡镇、北大镇进行销售。被告人王某龙自2016年5月中旬开始,从张某雄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与被告人王某深一起在屯昌销售。被告人王某飞与被告人王某平自2016年8月开始将从张某雄处购买的假冒伪劣卷烟在澄迈、五指山、昌江、儋州等地销售。被告人王某孔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三次从被告人王某飞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放在五指山的一家小商店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在9名被告人处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涉案金额总计261万余元。

审理结果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雄、苏某芹、王某孔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张某雄的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39765元,情节特别严重;苏某芹的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3680 元,情节严重;王某孔的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6966.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卢某、杨某发、王某龙、王某深、王某飞、王某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卢某、杨某发的销售金额为632,825元,数额巨大;王某飞、王某平的销售金额为287815元,数额巨大;王某龙、王某深的销售金额为239546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张某雄等9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海南一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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