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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贩卖假烟案”

河南项城市的孟某和妻子郭某从邻县装载了一车厢假烟,准备销往辽宁。夫妻俩驾驶大车途经鲁冀高速公路时,被山东公安查获。经鉴定,此次共查获红梅(软白)、红梅(软黄)、黄果树(长征)等卷烟约2.24万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高达130万元。近日,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期间,孟某称,自己平常是通过手机软件“货车帮”来承接货物运输订单的,此次承接的货物订单名义为“食品”。在装货时自己并没有清查货物,直到走到山东被公安机关查获,才知晓车里全是假烟。但面对孟某的辩解,其妻郭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销售伪劣产品”事实及罪名却表示均无异议,郭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郭某系未遂、从犯,提请对郭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查明,孟某此次运输货物的时间为晚上11点钟至凌晨2点,装货地点是在一片空地,运输时前有其他车辆带路指挥。

对此,负责在前面驾驶轿车为货车“开道”、“探路”的傅某称,大家抵达目的地后,其还在收货地负责结算烟款。傅某称自己知道上线是生产、销售假烟的,亦承认自己曾在河南省某县田地里装货时见过孟某。

另一证人何某称,其曾于2017年9月替人到沈阳高速出口接货。经辨认,何某称有一次系郭某来沈阳送货,因为“当时虽刚入秋,但沈阳的天气已经冷了,郭某还穿裙子”。

关于孟某辩称自己不知所运的是假烟问题。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供述称,其去沈阳途中,适逢下雨,自己在给货物盖篷布时确定所运的是烟;其他正常货物每次能够获利一千余元,运输此类货物每次能多赢利二三千元。该供述同郭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庭遂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郭某明知他人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依然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孟某、郭某在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未遂。鉴于被告人孟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孟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6万元。

案件宣判后,郭某服判息诉;孟某不服,以“量刑重”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如何从被告人的客观表现推定被告人的明知

平阴县人民法院法官贺涛解释,本案中,被告人孟某辩称,装货时自己正在附近休息,没有在装车现场,所运输货物的纸箱外面并未印刷有香烟字样,自己亦未曾拆开纸箱观看内部,故主观上不知道所运输货物系假烟。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孟某此次运输之前就多次运输同类货物,货主给其一部手机专门用于联系运货事宜,每次运货时有专人开车带路至装货地点,装货地点一般比较偏僻,装货时间均在深夜至凌晨,运输途中有其他车辆带路指挥,到达收货城市后有专人接走车辆卸货,并另有专人带其到他处吃饭休息等待,运费价格明显高于货运市场的正常价格,且其妻子郭某供述均证实最初介绍他们运输假烟的王某明确告知运输的货的是假烟,二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欣然同意,虽然孟某在装货时有意自装车现场回避,但作为从事货运业务多年的孟某,从上述种种迹象,应该得出正确的判断,孟某对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是知情的。孟某每次运输货物其运费约比正常价格多出50%,其额外获利不过数千元。

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有些货运司机受眼前经济利益的驱动,再加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不惜“钻空子”,“靠运气”,违法运输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还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侵害。通过相关案例普法,促使货运司机依法营运,依法取财,遵守职业道德,保障货运行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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